2011年6月18日星期六

別為悲劇節外生枝

對於前幾天有一名人士在中環天橋頂示威,期間一名警員在處理時從高處墮下跌死一事,這幾天,我們聽到很多評論,特別是主流媒體也寫了不少,而且好像各有立場,甚至有些是有目的的評論;至於政客們也有些評論,同樣是立場各異。

我聽得很不舒服,覺得嘛,這件事根本是一件意外,而我相信死因庭自然會對於這名警員的死有所結論。


為什麼我覺得是一件意外,或者正確來說,應該是一件悲劇呢?不如我們將每個組件拆開來看看。

那名示威人士因為對於政府給予他的賠償不滿,要求見相關官員,於是用一種較激進的方式示威。我在想,怎樣才叫滿意,又或者,社會上有很多人都對政府有很多不滿的。是不是所有官員面對這類以死相迫的要求,也要跟他見面呢?換一個例子:我很不滿林公公夾硬來取消補選機制,我是不是要集合一大班人站在中環天橋頂迫他對話然後就範呢?

那名警員因為希望從最容易上橋頂的地方爬上橋頂,然後接近該名示威者作出相關行動,途中因天雨路滑跌死了。若果換了那個不是這名示威者,而是一個為情想自殺的人,又或者是一個通緝犯,又或者是一個精神失常的人,那警長會不會作出同樣的決定呢?

問題又來了:為何那個警長選擇在那時要爬上橋頂呢?決策上是不是出了什麼問題?是不是有那個迫切性?有沒有更周詳的決定或更好的選擇呢?

我們暫且放開一切陰謀論:一個為世所迫情緒不穩的人希望做一些引起社會注意的事表達不滿,一位一心希望盡快解決事件令交通回復正常的警長,結局令到一條人命失去了。

這是悲劇,這是意外。

所以,我很不喜歡那些言論說示威者害死警察。當然,當事人發現有人為他這次行為意外跌死了,一定會內疚,但想深一層是不是他害死了警長呢?

警員也好,消防員也好,執行任務期間一定有危險性。例如一名消防員因為救火而殉職,若果那場火的起因是有人亂拋煙頭引致,當然,可以說是因為那個人而令這消防員死了,但請明白,消防員的職責是救火,無論救一場因電線短路引致的火或者有人束意縱火的火警也好,他們也會去救,而同樣有可能面對生命的危險。

說回這事件:示威者引致交通大受影響,那時有什麼原因那警長選擇這樣的決定我們都不知道,斷不能那麼武斷的說因為示威者的激烈行動令警長死去。

相反地,我亦很討厭陳偉業在事後走出來,堅持覺得周一嶽不見那名示威人士令這意外發生。這示威者不是第一次作出如此的激進行動,政府方面不是沒有接見過他,亦不是沒有與他溝通過。既然真的不能令他滿意,他的賠償要求是不是合理呢?

對於某些人的要求,不是因為他情緒激動就一定要見面,見了一次,就有第二次,你第二次不見,他再玩激一點,那怎樣收科?

陳偉業那個論調實在令人遺憾,他是不是跟某報業集團一樣,跟周一嶽有不共戴天之愁,非要針對他不可?

有時政客總喜歡挑動普羅大眾的情緒,拿一件事與另一件事連在一起,好像很有道理,然後因為你情緒上的起伏,不假思索就覺得他說得對。

可是,我們有腦袋的,也應該分析一下事情的對錯,是不是那麼容易下一個結論呢?

我始終認為這是一宗意外,幾方面都有需要反省的地方:表達意見的有很多方法,不一定要導致社會大亂才行;對付危急情況警方也有其對策,這次是不是有出錯也應該檢討;至於政府,唉,不聽民意是他們的強項,但要入他們罪,這一件,不大夠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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