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6日星期六

出差的保險保障

最近有為空中服務員在工作時於外地潛水時發生意外喪生了,我們對於他的遭遇深感同情與惋惜,對於他遺愛人間的表現非常敬佩。不過同情還同情,很不幸地又看見一班對於保險沒有認識的人,對於保險賠償發表不理智而錯誤的意見。

究竟我們出差公幹,有什麼保險保障我們,而又有什麼是保障範圍之外呢?我們首先談談勞工保險,香港法定的,僱主必須根據僱傭補償條例為員工購買的保險。

有人非常簡單地覺得勞工保險就是保障員工工作期間受傷及死亡,那麼我要糾正你們一下:僱傭補償條例對於工傷的定義是「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當中不包括自殺、因酒精影響或毒癮引致(詳見相關條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期間。所以兩個最主要的元素是:1)受僱工作期間;2)因工遭遇意外。

所以,在公幹或出差,若果從事並非工作相關的行為而發生意外受傷或死亡,並不符合工傷的定義,所以勞工保險亦無需要作出賠償。那麼,出差時不是廿四小時工作,保障又會在什麼時間生效呢?

假若有員工被派往外地工作,保障範圍比起在香港工作闊的,一些日常必須的行為也會被保障:例如上下班乘車時,出外吃飯,與客人吃飯前後的交通時間大致上也會保障。不過我可以舉一個實例:以往工作時曾經遇過一個工傷個案,事主在國內出差,需要由地點A往地點B開會,而開會後他報稱乘車途中發生交通意外受傷。後來經調查證實他當時並非回酒店或者去吃飯,而是乘車去探女朋友,所以他的受傷並不屬於工傷範圍,賠償並不成立。

所以,在出差期間,這位空中服務員若果是自費並非公司安排參與休閒活動期間發生意外,這只有第一個元素「受僱工作期間」成立,但意外並非因工而起,理應勞工保險沒有需要賠償的責任。

那麼,若果你的僱主為你出差額外購買Business Travel Insurance商務旅遊保險,休閒活動又有否保障呢?一般商務旅遊保險同樣不保障休閒或跟商務無關的事宜,除非該保險有特別聲明額外保障(有些保險會寫明額外保障由公司或因商務而安排的休閒活動)。

其實很容易理解,為何這份保險叫商務旅遊保險而不是普通的旅遊保險,其實就算普通旅遊保險,有些是指明高危活動不保的,至於什麼是高危活動,就要看每一份保險當中的定義。

有些國際機構會替所有員工額外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縱使保額可能不大,但若果發生意外的話,只要是因意外而起,這份保險都可以作出賠償。不過請留意,人身意外保險只會根據意外而起引致的受傷或死亡作出不同程度的一筆過賠償加者某個賠償額的醫藥費或葬殯費用,從海外因醫療需要返港的費用通常都沒有保障的。

所以,出差公幹,我除了吃飯行街之外都不會參與什麼特別的活動,我亦非常明白在出差前後早到或留多幾天遊玩並沒有相關保險的保障。我當然可以買一份全年的旅遊保險保障自己的,只不過我又沒有這樣做而已。

最後都是那句:作為僱主,在這事件上如何處理只是人情上或公關上的決定,我是非常不喜歡有些人隨意就說「僱主乜乜物物」或者「保險公司最狗架啦」之類,人云亦云,只會顯得你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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