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跟舊老闆吃飯,因為他去年起已經過大海當高職,所以我們久不久都會聚一聚。這次剛巧他放假回港,就吃個晚飯吧!
吃飯的沒有什麼特別要提,反而他提到在澳門差點被騙的一事,就值得跟大家分享一下。
他跟太太在澳門租了一個單位,千多呎的,月租八千八(那邊不是香港那麼誇張)。簽的是一年生約一年死約,不過有趣地是租約上寫的是一年年期,然後在下面手寫一年生一年死,雙方簽名。
這個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一年快過,那個經紀在差不多在第一年約完前十幾天致電舊老闆,表示業主要加租:由八千八加到一萬三。舊老闆心知這租金便宜,加租是意料之內,不過加得那麼誇張就是不能接受,再加上屋內傢俬都很舊。
他跟經紀表示會不會換那些傢俬,還有可不可以減一點。換來的是不會換傢俬,至少也要一萬二千元。
由於租約快完,他們要另找地方也很麻煩,於是就妥協了。不過奇怪的是,經紀要求他們另簽租約,表示因為法例只可簽一年租約云云。
老闆覺得奇怪,又有點不服氣,於是自行上網找資料。不找尤自可一找不得了,竟然發現澳門法例有保障租客的條文。
沒錯,租約只可以一年一年簽,不過任何租客可在租一個物業之後自動續約一年,不可加租,業主不可用任何理由(包括收回自住)要求租客離開。當然,是否行駛這個權利就是租客決定。
舊老闆發現被耍,立即致電經紀,明確表示兩點:我不接受加租,我要繼續租住一年。
那個經紀就問舊老闆,為何又變卦呢?舊老闆便問他:『乜法例唔係可以自己續約一年架咩?咁我咪行駛我權利囉。』
那經紀當然支吾以對啦!我並不知道當地的地產經紀有沒有當局監管,其實是可以告他詐騙及違反專業操守的。
舊老闆再說多一點,原來業主是國內人,很有可能根本就是經紀見兩邊都不是本地人,就是騙盡兩邊:一邊加租,另一邊再收多次佣金。
舊老闆經此一役後,更加強化他要在澳門置業的決定。無他,不用再麻麻煩煩又怕被騙。
所以,故事教訓我們,人在異鄉,誰都未必可信,自己都要醒目一點。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