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星期五

保險賠償不能是但寫

雖然人不在港,都知道早幾日十號風球導致香港及澳門有很嚴重的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然後,很容易提到的,就是保險。

作為一個在保險行蠻久而且熟知保險賠償的人,我都不會斷然胡亂去給建議,說這件事一定有得賠那件一定沒有,因為,保險的賠償理念就是這樣:你跟保險公司簽定一份合約,當中寫清楚有什麼是承保的,有什麼不承保,然後對於當中的用詞也有特定的定義。當然,有些定義上的說法是有解讀上的不一樣,但總有些東西是蠻清楚,是否有得賠,明明白白。最近看見有網站有位人兄寫有關在十號風球中的保險賠償,有些實在覺得這位人兄有什麼資格去寫,而且還要寫錯呢?

當中那些吹到都唔係講保險的(例如第四點有關甲級寫字樓然後嚴厲斥責物管云云,根本都唔係講保險),另外有我不熟悉的(第一點有關人生意外保險,其實我都唔係好知佢想表達乜)我不會評論,就寫寫第二及第三點吧:
第二點:紅磡昇御門吊船事故,相信大家都在網上及新聞報導已經看見,在面書上很多人討論是次事故,保險公司會否賠償,筆者答是沒有,原因是大家買的家居保,就算有第三者及外場保險,但這次是由管理公司及吊船公司出錯,所以沒有賠償。香港法例規定,吊船在颱風情況下,應被固定於地上,並要將電源關掉,用布蓋上,好明顯這次沒有,同時管理公司沒有工作派員工巡視檢查,就算有去巡視,可能只是拍照完事,若是賠償,大家都好清楚是誰負責。
首先,家居保險點解無得賠呢?我真的完全不明白。我隨便上一間保險險公司有關家居保險的保障範圍介紹,都不會寫無得賠。詳細一點解釋:就是次事故,若果業主(或者租戶)有買家居保險,首先因為意外而造成的屋內財物損失,相信市面上大部份家居保險都可以賠償(當然有可能有自付額,即墊底費啦),至於窗戶,可能市面上有些家居保險對於窗、牆身、地板、裝修有不同定義,可能要額外選取才可在保障範圍內,所以窗戶被毀,就要看保單條款。

這位筆者最錯的,就是係人都知今次事件責任在吊船公司及物業管理公司身上,但若果你有買家居保,保險公司是要先賠償給你,然後再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這就是Subrogation right:保險公司賠償給你,那部份賠償的追償權就會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他們可以代表你去追償有需要負責任的人/公司,但只限於他們賠償給你的部份,那麼,若果你因為這件事導致的損失,家居保險不在保障範圍內(例如你因為這次意外,身體有損傷,或者需要請假來處理這事等等),你還是可以以第一身受害人身份向相關人士索償,這跟你在保險公司拿到賠償的部份是沒關的。

喂連保險賠償基本玩法都唔識,學乜人寫保險?

有關杏花村那批可憐的車主,這位人兄寫了這些:
第三點:杏花邨水浸問題,成個停車場水浸至2米,其實杏花邨經常都水浸,不過今次非常嚴重,其實筆者會分開兩方面睇,因為有保險從業員在網上抽水,全保的當然會賠償,車主只要付一定的墊底費就可以換車,其實有什麼人會買全保?就是上車會的車輛一定要車主買,其他全部都是三保,第三方責任是必須要,但今次又不是這問題,所以責任又再一次指向管理公司,若渠位、去水位做得好同埋唔一早用抽水揼,就不會有問題。而有關方面只是又後知後覺先用沙包擋水,真是太遲了。
即又唔可以話佢錯但我又唔知佢想講保險定想插物管(成篇野咁多位插物管唔識保險就唔好標題黨黎寫野啦),沒錯的,現時在香港買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法例規定要購買的,即是你架車撞到人/導致第三者有財身損失時的賠償責任,而全保,則是保障車本身的風險,例如發生意外時自己架車的損失,當然現時全保有好多五花八門的額外保障範圍,但泊車期間發生如此意外,一般全保都有賠償,而香港發生水浸情況不多,所以保險對於因水浸引致損失一般都不會有特定賠償上限或者較高的墊底。

至於筆者寫有關物管當時所做既,由於我不清楚事實全部就不會如此武斷批評,但可以寫多一點的就是:物業管理公司在這件事上要負責的機會又如何呢?有關假設渠位去水位做得唔好,得,這個直頭可以告物管公司專業失責(比起物管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更不一樣的保障),但是,你如何去證明「渠位去水位做得唔好」呢?同一道理,你如何指責物管當時「點解唔一早用抽水揼」就「不會有問題」呢?都係果句,唔好唔熟就係咁吹,物業管理公司當然要證明:一。平日有做好清理渠道工作,要提供相關紀錄;二。有沒有發生過類似水浸情況;三。就杏花村地理位置有沒有做好風險評估,發生水浸時有沒有相關的SOP。所以,絕對不能一概而論指責物管要負全責。

大家要記住,這個世界上是有意外的,就是意料之外不能預計會發生的事情,所以才需要有保險的存在。至於大家在保險賠償上保險解讀上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請向相關幫大家買保險的經紀查詢,他們拿了牌照是有責任要向你解釋,而他們說的都要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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